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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不服武鸣县府城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行政确权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由此,被告具有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现争议地中有部分面积为原告先开荒所得,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已明确表示将该地转让给第三人所有,岜榄村第三组从落实承包责任后没有再次对土地进行过调整。另,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土地延包合同书》未进行充分调查,而以第三人持有的《土地延包合同书》在“元朝”有2.3亩土地为依据即把整

  • 周**诉武鸣县规划建设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此,被告作为县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无论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是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均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原告周**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 武鸣县府城镇渌韦村第2村民小组不服武鸣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由此,被告具有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法定职权。土改时,原告与第三人同在进源小乡土改,无证据证实争议地属哪方所有。高级社时,争议地属进源高级社管理。1959年争议地划入朝燕林场场界范围。1966年2月8日,在进源公社的组织下,原告、第三人、渌浮生产队、朝燕林场等共同参加签订了山林划界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内容明确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是以“3a那”为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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